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坤荣、曾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曾坤荣、曾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36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曾坤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2166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3月7日,利息3840.29元、罚息12697.07元、复利250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221667元、利息3840.29元为基数按2023年9月1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利率标准于每年9月17日起相应调整)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二、被告曾坤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222.3元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三、被告曾海青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曾海青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房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证明第****24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及相应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0.81元,财产保全费1686.94元,合计6487.75(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