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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236号原告潘绍丰与被告程华清、伦拾英、刘芬、第三人佛山市淇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7 19:09: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36号   

程华清、伦拾英、佛山市淇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绍丰与被告程华清、伦拾英、刘芬、第三人佛山市淇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23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在(2023)粤0605执201号执行案件三被告在注册资本100万以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其中程华清、伦拾英、刘芬应分别在尚未缴纳出资33万元、34万元和33万元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29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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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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