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479号
程华清、伦拾英、佛山市淇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麦子豪与被告程华清、伦拾英、刘芬、第三人佛山市淇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4479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在(2023)粤0605执203号执行案件三被告在注册资本100万以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其中程华清、伦拾英、刘芬应分别在尚未缴纳出资33万元、34万元和33万元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29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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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