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442号
贵州超呵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宋启金:
本院受理原告夏志飞与被告佛山市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超呵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宋启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644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对贵州省遵义市金科中央公园城一期第40栋2单元302号房产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27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