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162号
曾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国强、佛山市恒桂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6162号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曾国强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7,999,988元及自得利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从实际收到款项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曾国强向原告返还借款37,999,990元,并支付从实际收到款项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实际收到款项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佛山市恒桂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前述第1、第2项曾国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道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娟、审判员原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23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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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