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550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迈科实业有限公司、许伟佳、许晓霞、许吉鸿:
本院受理佛山市南海区星科五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迈科实业有限公司、许伟佳、许晓霞、许吉鸿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455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追加许伟佳、许晓霞为(2023)粤0605执1474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22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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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