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04号
广东生意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鸿诉被告广东生意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群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0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投资入股协议书》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资金额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