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230号
佛山龙乒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莫伯林诉被告佛山龙乒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23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佛山龙乒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涤除原告作为佛山龙乒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