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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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俏维、颜伟、许重金、陈小娜及第三人佛山市华亚梦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1 17:39:3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11号    

许重金佛山市华亚梦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俏维、颜伟、许重金、陈小娜及第三人佛山市华亚梦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1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吴俏维在未出资50.4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二颜伟在未出资109.2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三许重金在未出资75.6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四陈小娜在未出资44.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2)粤0606民初22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佛山市华亚梦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的不能清偿债务部份货款560121.6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9600元)、诉讼费9401.2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吴俏维、被告二颜伟、被告三许重金、被告四陈小娜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9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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