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007号
黄姚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昭棉、黄姚佳、佛山市中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00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邓昭棉向原告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的代偿款467698.72元及代偿款利息29512.08元(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2、判令被告邓昭棉以467698.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四倍的标准自2023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计算利息予原告(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6719.49元);3、判令被告邓昭棉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保全险保费500元;4、判令被告黄姚佳、佛山市中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邓昭棉上述第1至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粤E64816、粤E58677号车辆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