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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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关伟诉被告龙亚飞、严铭成、张锐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1 17:32:1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668号    

严铭成、张锐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关伟诉被告龙亚飞、严铭成、张锐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66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龙亚飞向原告支付垫资款93855.3元及违约金103686.36元;二、判令被告二严铭成向原告支付垫资款93855.3元及违约金103686.36元;三、判令被告三张锐明向原告支付垫资款93855.3元及违约金103686.36元;四、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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