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34号
长沙浏阳云程合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昊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昊垠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如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仁程贸易有限公司、长沙浏阳云程合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地合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昊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昊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3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长沙仁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917.95元及支付违约金(以货款285917.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违约金暂计为44174.32元),本金与违约金暂合计330092.27元;2、判令被告长沙浏阳云程合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地合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昊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昊垠贸易有限公司对第1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财产保全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