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327号
佛山市全季超竞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鑫烩装饰有限公司、黄伟浩: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冰诉被告佛山市全季超竞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鑫烩装饰有限公司、黄伟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32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市全季超竞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固定+分成)》;2、请求判令被告一佛山市全季超竞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8月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7日为12500元,以每月2500元的标准从2024年1月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及滞纳金(以12500元为本金,从2023年8月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一佛山市全季超竞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软装费用29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8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二佛山鑫烩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硬装改造费用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请求判令被告三黄伟浩对被告二佛山鑫烩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