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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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70号原告郭进东与被告佛山市风景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何美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0 16:46: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1370号  

何美兰

本院受理原告郭进东与被告佛山市风景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何美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37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郭进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货款1万元并赔偿2万元损失给原告;以上合计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佛山市风景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7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54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和运输费利息1859.23元【以26111元(20711+5400)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2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为止为1859.2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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