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370号
何美兰:
本院受理原告郭进东与被告佛山市风景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何美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37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郭进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货款1万元并赔偿2万元损失给原告;以上合计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佛山市风景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7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54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和运输费利息1859.23元【以26111元(20711+5400)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2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为止为1859.2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