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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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9671号之一原告陆天林与被告程平良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0 16:45: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3)粤0605民初29671号之一    

程平良

本院受理原告陆天林与被告程平良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2967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吊机作业费836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3月10日为7658.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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