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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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29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彭疑勇、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03-18 16:42: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疑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彭疑勇、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29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5735.4元;2.三被告以1573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赔偿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即自2023年8月7日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128.79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9日9时30分于本院7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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