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31719号之一
卢桂花、佛山市坤裕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盛汇合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桂花、佛山市坤裕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3171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粤0605民初317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准许佛山市盛汇合丰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24元(原告已预交544.47元),由佛山市盛汇合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盛汇合丰纸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72.2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