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71号
梁凌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梁凌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7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2543.77元和截止至2023年8月7日的利息3495元、违约金1851.27元、手续费1632.66元;此后的利息以62543.77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69522.7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