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25号
广州元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庞帼维:
本院受理原告熊宙坚诉被告刘茜、广州元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庞帼维、中科巨擎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2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茜、被告广州元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被告刘茜向原告退还股权转让款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广州元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股权转让款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被告刘茜、被告广州元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原告已支付律师费6. 6万元。5、被告庞帼维、被告中科巨擎科技()广东对有限公司被告刘茜、被告广州元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述第2项、第3项、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4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