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34号
徐铬然: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海、徐铬然、广东领优贸易有限公司、陈冰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3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杨志海向原告支付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的代偿款370564.1元及代偿款利息8586.85元(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2、判令被告杨志海以37056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四倍的标准自2023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计算利息予原告(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5323.94元);3、判令被告杨志海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保全险保费500元;4、判令被告徐铬然、广东领优贸易有限公司、陈冰莲对被告杨志海上述第1至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粤E79991号车辆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