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912号
李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兵兵诉被告李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91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95965元及赔偿逾期损失43318.92元(以本金295965为基数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1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暂时计算至2023年9月5日);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