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683号
佛山市南海里水松浩富袜厂、谭莉勤:
本院受理原告潘彩菊诉被告谢春山、佛山市南海里水松浩富袜厂、谭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68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6%计付,现暂计至2023年8月10日止的利息为1896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已支出的律师费45000元及担保费664.5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谭莉勤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路101号海逸锦绣蓝湾揽胜3座805室以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雅瑶绿洲九街6栋203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