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1号
严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周浪诉被告严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622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62270元为本金,从2022年0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损失暂计至2023年9月15日为15717.1元),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