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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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业森实业有限公司、褚夫文、张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12 15:58: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042号    

深圳市德业森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业森实业有限公司、褚夫文、张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04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被告张义财向原告支付货款911394.29元及利息(以1214394.2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决被告褚夫文、被告深圳市德业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义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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