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31580号之一
唐响霞、魏良勇、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蒲福汉与被告潘爱民、唐响霞、魏良勇、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3158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魏良勇、唐响霞向原告返还代垫付工人工资款合计58311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潘爱民对以上垫付工资承担补充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在被告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对被告拍卖、变卖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设备资产及对公账户现金存款按工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