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35号
中碳(广东)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集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碳(广东)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3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 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AIAFC-2-193号的《友邦金融中心租赁合同书》于2023年9月13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从2023年5月1日至合同解除日(暂计至2023年9月13日)的租金113004.78元(实际计至判决认定的解除合同之日)及滞纳金(从租金应付日起计至付清日止,按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为11533.28 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电费1228.73元租赁期间电费滞纳金(从应付日起计至付清日止,按千分之二,滞纳金暂计至2023年9月21日为103.12 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违约而应赔偿的六个月空置期租金损失152938.80元;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28日的占用期租金28888.44元;6.判令原告有权没收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76469.40元、公共事业费保证金6372.45元;7.判令被告对租赁单元恢复原状(详见《租赁合同》10-1条和附件二的交付标准);8.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