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31号
赵新志、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诉被告赵新志、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3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5012元赔款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