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652号
杨炳恩、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江沛流诉被告佛山市华誉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炳恩、王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65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具有被告佛山市华誉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登记在第三人杨炳恩名下的佛山市华誉矿业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相应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包括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将第三人杨炳恩名下的被告33.33%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第三人杨炳恩、王鹏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