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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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144号 原告佛山市岭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彪、杨瑞钦、邱礼云、蔡秋菊、深圳市唐旗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腾盛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9 18:35: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44号   

蔡秋菊、深圳市唐旗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岭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彪、杨瑞钦、邱礼云、蔡秋菊、深圳市唐旗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腾盛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4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杨国彪、杨瑞钦、邱礼云、蔡秋菊、深圳市唐旗供应链有限公司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执18405号案件被执行人;二、裁定被告杨国彪在未实际出资200万元范围内、杨瑞钦在未实际出资100万元范围内、蔡秋菊在未实际出资100万元范围内、邱礼云在未实际出资50万元范围内、深圳市唐旗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未实际出资550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605执11714号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4月30日9时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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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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