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27571号之二
广州加心包装有限公司、卓雨前、卓金桐: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速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加心包装有限公司、卓雨前、卓金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佛山市速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2757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佛山市速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2023)粤0605民初2757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卓金桐对广州加心包装有限公司第一、二判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