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83号
颜波:
原告梁东明与被告颜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91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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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