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6023号之一
佛山双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南海区狮山小塘沙二营业部与被告佛山双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602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刘小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0001元及以110001元为本金从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以年利率5.775%为限)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南海区狮山小塘沙二营业部;二、刘小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予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南海区狮山小塘沙二营业部;三、刘小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予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南海区狮山小塘沙二营业部;四、驳回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南海区狮山小塘沙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77.9元[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南海区狮山小塘沙二营业部已预交],由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南海区狮山小塘沙二营业部负担9.05元,刘小萍负担2868.85元。刘小萍负担的份额2868.85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南海区狮山小塘沙二营业部已多预交的诉讼费2868.8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070元[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南海区狮山小塘沙二营业部已预交] ,由刘小萍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还予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南海区狮山小塘沙二营业部,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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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