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847号
深圳市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84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4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95384.6元(按年利率3.85%,从款项应付之日起暂算至2023年10月20日,并请求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以上两项合计1645384.6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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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