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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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5291号 原告徐细东、徐敏婷与被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第三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陈掌兴、徐广柱、徐婵兴、徐广治、陆结芳、杨小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10-08 18:04:1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5291号   

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广柱、徐婵兴

本院受理原告徐细东、徐敏婷与被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第三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陈掌兴、徐广柱、徐婵兴、徐广治、陆结芳、杨小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529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中止对登记在第三人陈掌兴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安综合市场G座1,2号商铺的执行拍卖;二、确认由原告徐敏婷继承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安宗合市场G座1,2号商铺的1/5份额,由原告徐细东继承该不动产1/5份额,同时判令排除对两原告所占有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安综合市场G座1,2号商铺合计2/5份额的执行;三、确认被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对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安综合市场G座1,2号商铺的抵押权无效;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9时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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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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