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8554号
佛山市海杨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嘉豪诉被告佛山市海杨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855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确认终止原告梁嘉豪与被告佛山市海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二、判令被告佛山市海杨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车牌号粤E6QY15轻型厢式货车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该车辆过户给原告梁嘉豪;三、请贵院判令被告佛山市海杨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梁嘉豪支付违约金17000元;四、请贵院判令被告佛山市海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7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