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0918号
冯展旗、南海市罗村新东方家私装饰厂:
本院受理原告邓良元诉被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冯展旗、第三人南海市罗村新东方家私装饰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小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091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2023)粤0605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2、解除悦园小区地下车库1321车位的查封,给予解封;3、确认悦园小区地下车库1321车位产权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娟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吴少霞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7月6日9时于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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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