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3529号
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亚泰铝材有限公司、何细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荣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亚泰铝材有限公司、何细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33529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对佛山市南海区荣兴铝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ф90×6000(15支棒)、ф120×6000 (15支棒)的佛山市兆热工业炉(棒炉)及型号为HD-650的单动式液压型材挤压机的查封措施并终止拍卖执行措施(设备价值预估为6万元);2、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荣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为型号为ф90×6000(15支棒)、ф120×6000(15支棒)的佛山市兆热工业炉(棒炉)及型号为HD-650的单动式液压型材挤压机的所有权人;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新月、韦丽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3月1日9时0分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