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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英强制医疗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7-26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6)粤0605刑医2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罗某英,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新城社区AB栋302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16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释放,现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于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理人罗树章,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沙坝村,系罗某英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何志恒,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医申[2016]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认为被申请人罗某英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其强制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刚和罗某英及其法定代理人罗树章、诉讼代理人何志恒均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认定,2016年4月8日7时30分许,被申请人罗某英携带菜刀乘坐被害人刘某军驾驶的粤E87T**号出租车,车辆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机场路段时,罗某英用携带的菜刀乱砍刘某军,造成刘某军身上多处刀伤,车辆失控撞到被害人胡某永、蓝某强,造成二人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军属轻伤一级(是否重伤待定)。

经精神病司法鉴定,被申请人罗某英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就上述事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罗某英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被申请人罗某英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事实和申请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申请人罗某英持刀砍伤驾驶车辆的刘某军致刘轻伤一级,车辆失控另致二人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某英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法应予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罗某英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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