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18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辉,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沙二村深井一巷6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犯盗窃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某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李某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李某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李某辉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李某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李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