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字第85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杰,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怀集县冷坑镇红村村委会黄屋村2队,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杰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市场105号猪肉档销售生猪肉。2015年6月份开始,黄某杰为了能够延长生猪肉的保鲜期及保持好看的肉色,使用硼砂稀释液清洗每天销售剩余的生猪肉。
经检验,在黄某杰猪肉档抽检的猪肉,未检出硼砂;在黄某杰猪肉铺抽样白色粉末的成分为十水四硼酸钠(硼砂),含量:>90%。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杰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