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指南
第一章 诉讼引导和立案审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申请强制执行的,统一由本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决定受理与否。
一、起诉的条件
(一)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提起刑事自诉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自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的证据
(一)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起诉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可以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起诉人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起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须亲自持有效证件到立案庭办理诉讼有关手续的,须经立案人员当场核对并注明,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办理立案手续的,须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属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属涉港澳台或外国人在港澳台寄交的,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公证、证明;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若起诉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见各类常见案件基本证据材料)
关于域外形成的证据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凡在国外(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在国外(域外)形成的证据,还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同时,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对于在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形成的证据,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例外:(1)在国外(域外)形成的一些证据,只需经过驻外使、领馆的公证即可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①为我国公民发生在驻在国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如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转让等;②证明发生在驻在国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身份或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出生、死亡等等;③证明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上的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的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这些证据在国外(域外)形成后,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公证后即可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经过所在国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程序。(2)在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中国公民的一些民事事项,如婚姻状况、遗嘱、继承权、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签名、印鉴、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予以证明。(3)一些国家,对公文书不是采取公证的形式,而是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国使、领馆再予以认证。
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于“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可经如下途径证明: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对于当事人提交的香港、澳门形成的英文和葡萄牙文的书证,可通过香港、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也可通过内地公证机关的公证。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被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明确的姓名及其住址;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材料;
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原告应提供详细的可供送达的被告住所材料。
三.立案的程序
1.递交起诉状(具状人需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并按奈确认)
提起诉讼必须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包括上述所列的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和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材料清单;
经审查发现起诉状格式不符,或起诉的证据不齐,或未按要求提供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由立案法官退回给起诉人补正,补正后的时间为收状时间。
2.案件审查
经审查,原告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由立案法官签收有关材料,并在收件后七日内发给原告受理通知书和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七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或申请缓、减、免诉讼费不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常见案件基本证据材料
(一)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借款合同;
3.借款借据;
4.担保合同;
5.付款凭证;
6.还款凭证;
7.欠据;
8.催款通知书;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买卖合同及有关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传真件等;
3.送货单或提货单;
4.付款凭证;
5.证明拖欠货款的结算单、对帐单、欠条、还款计划;
6.收货人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及文件;
7.发生违约和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8.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工程承包合同;
3.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和图纸;
6.工程款预结算审核文件;
7.工程款拨付凭证;
8.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9.竣工验收报告;
10.施工单位的资质级别证明;
11.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保险合同及保险单;
3.发生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证据材料;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书面请求;
5.保险人拒绝理赔的书面通知;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离婚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如被告非本地户籍,须提供被告在本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2.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子女户口簿、出生证;
4.证明婚姻关系破裂或双方发生矛盾的证据材料;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及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
6.夫妻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7.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材料;
8.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据材料;
9.第二次向法院申请离婚的,需提交第一次离婚时的判决书。
10.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承包合同;
3.缴纳承包款的证据材料;
4.转包协议;
5.承包人投资的有关证据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医药费发票;
4.交通费发票;
5.财产损失方面的证据材料;
6.伤残评定的证据材料;
7.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安机关证明;
8.被抚养人与伤者关系的证明;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八)继承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3.遗嘱;
4.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九)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出租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3.租赁合同;
4.租金交纳情况的证据材料;
5.转租协议;
6.承租人投入装修方面的证据材料;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双方当事人签收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4.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5.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证据材料;
6.工伤认定书;
7.伤残评定的证据材料;
8.参加社保的证据材料;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一)知识产权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材料,如作品手稿、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登记文件、技术开发合同;
3.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材料,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证据材料、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证据材料、法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利益的证据材料或证明原告因侵权而遭受损失的证据材料;
5原告支出费用的证据,如委托律师出庭的委托合同、取证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和差旅费发票等;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2.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3.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书、欠据等;
4.证明需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5.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①用车辆担保,必须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车辆全保保单(担保车辆必须购买全车盗抢险);
②用房屋或国有土地担保的,必须提交产权证(担保房产或土地不能按揭或抵押);
③用现金担保,必须提交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单(存折或存单由本院暂为保管);
上述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6.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担保人本人需现场确认担保(单位除外),若第三人无法现场确认的,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三)刑事自诉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回执;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四)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伤认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3.法律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据材料;
4.行政机关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复印件;
5.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五)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十六)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两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四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加盖生效章;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复印件;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5.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七)申请公示催告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中明确出票行的具体名称;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3.证明已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证据材料,如银行证明;
4.证明申请人是最后持票人的证据材料,如出票人出具的证明(包括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支票存根复印件等;若遗失的是承兑汇票,每一个背书人都需出示背书证明,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证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身份的证据材料,如银行出具的售卖票据给出票人的证明;
5.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八)特别程序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请求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认定无主财产、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书一式两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证据材料;
3.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的公安机关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家庭成员关系的公安机关的证明;
4. 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书1份;
5.认定无主财产的案件,需提交拟认定财产的状况证明资料;被申请人无法定继承人的公安机关证明;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诉讼费用的交纳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①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②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③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④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⑤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⑥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⑦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⑧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⑨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⑩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③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特别提示
1.起诉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并提交与被告的人数相同数量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如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应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此类推;
2.提交的起诉状要用A4纸书写,证据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
3.除特别要求外,立案时不收取证据材料原件,但要提交原件给本院核对,在开庭时要带齐所有证据材料原件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4.立案后,立案庭需在七日内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左下角会注明审理该案件的庭室及其联系电话。立案庭会在原告交纳诉讼费后三天内将案件移送到承办庭室进行送达和财产保全;
5.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进行冻结、查封、扣押;
6.自然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提交诉状时一并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及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
7.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