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广东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区人民法院2021-10-25 15:44:46

一、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

提要:我国第一宗财产上百亿、第一宗聘请国外中介机构参与、第一宗境外承认效力、创设破产制度最多的破产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广东省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外汇经营权。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纷纷要求偿还到期债务,广东国投严重资不抵债,为防止金融风险蔓延,国家决定依法实施破产。因公司80%以上债务借自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境外130多家银行,其破产消息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掀起轩然大波,被称为“广信事件”。

 

(二)审理情况

 

1999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国投依法宣告破产。2003年2月,广东高院裁定依法终结该案破产程序,并保留清算组完成追收、分配破产财产等善后事宜。该案共申报债权387亿元,最终确认破产债权共计347笔,总金额为人民币201.1亿元。2019年3月22日,广东高院裁定准许第六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广东国投破产案全部债权100%清偿,剩余破产财产参照强制清算的规定分配给广东国投股东。2021年2月2日广东高院裁定全面终结该案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广东国投破产案国际影响力大,涉及国内外债权人和职工人数众多,各种矛盾交汇,广东高院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和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创造性适用法律,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为推动企业破产法出台作出重要贡献。最高法院认为,广国投破产案“堪称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典范”,《经济日报》发表文章称赞为“适应国际司法潮流的成功范例”,美国《华尔街日报》发文认为“标志着中国法治从此进入新纪元”。

 

一是坚持依靠党委政府,统筹安置629名职工,解决2万多名储户、8万多名股民的权利保障和稳定维护问题。二是创设“一拖三”破产模式,广东国投公司由广东高院审理,符合破产条件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分别由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解决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三是首创聘请国内外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工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孖士打律师行及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等三家知名机构,协助处理清算工作和境内外法律事务。四是首次在债权人会议中设立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制度,将债权人主席的设置从一名增至九名,由债权数额最大的六家境外债权人和三家境内债权人担任,分别由瑞士银行、日本劝业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及中国银行等轮流主持债权人会议。五创新债务追收和财产分配方法,统一指定58家法院执行,开创了全国法院统一指定、同时执行的先例。

 

 

 

二、汉唐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

 

提要:创造了综合治理与破产相结合、合并清算、实物分配、记账式提存等模式,填补我国证券公司破产审判领域的多项空白

 

(一)基本案情

 

早期证券公司运行不规范,金融整顿后很多证券公司的诟病暴露无遗。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汉唐证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因严重违规经营,2005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撤销汉唐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当时证券公司破产前一般由金融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接管和治理,对情况严重者才进入破产。

 

(二)审理情况

 

2007年9月7日,深圳中院依法受理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09年7月21日,裁定广州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46家汉唐证券壳公司与汉唐证券合并清算。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共计120笔,债权金额折合人民币总计82.15亿元,裁定确认债权额为62.53亿元。通过破产财产变价、股票实物分配、资产清收等途径,汉唐证券实现破产财产总额32.49亿元,历经四次财产分配,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50.1636%。

 

(三)典型意义

 

为了配合国家证券市场整治行动,我省法院成功审结了民安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南方证券、广东证券等五大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金融主管部门的指挥、协调和支持作用,创设多项破产审判制度和新经验,有效化解了群体性纠纷,防范了金融风险扩大,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填补了我国证券公司破产审判领域的多项空白。其中大鹏证券破产案件系全国首宗经过综合治理行政处置方式进入破产程序、我国法院审结的首宗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南方证券与关联企业采取合并清算、实物分配、记账式提存,开创了多项破产财产分配新方式,债务合计250亿元,是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审结的最大标的的证券公司破产案,《人民法院报》进行了专题报道,以“开先河”、“立标杆”予以充分肯定;民安证券破产案件中强化与行政部门的沟通、灵活运用表决机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提要: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有效防范群体性纠纷,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一)基本案情

 

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糖业集团公司,是当年的广东民营企业百强之一,在糖业生产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在广东、广西都有下属企业,共有30余万蔗农为之提供制糖原料。由于受200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出现资金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8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庞贵雄跳楼身亡,全国各地债权人蜂拥追债,短期内产生诉讼案件200余件,涉及标的12亿元,同时出现债权人和蔗农上访情况。

 

(二)审理情况

 

2009年9月8日债权人申请中谷糖业集团公司破产,湛江中院经全盘摸底,得知糖价从每吨2500元上升为每吨5000元,糖业市场不断回暖;下辖8个子公司,生产和销售依存度大、关联性强,需要共同处理。经广东高院请示最高法院授权中谷糖业集团公司在广西的两家企业亦交由湛江中院统一行使管辖权, 2009年12月22日湛江中院裁定受理中谷糖业集团公司及所属8户企业合并进入破产,指定2家律师事务所、4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共申报债权53亿余元,确认债权19亿元。糖业公司累计拖欠30万蔗农甘蔗款合计2454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该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如果在重整过程中不能妥善解决,30万蔗农的利益将受损。经多方协商,投资人同意该款不纳入重整投资清偿范围,由投资人另行清偿。经招募投资人出资8.13亿元实现9户企业整体重整,2010年8月20日湛江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广东中谷糖业集团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理难度最大的破产重整案件,各级法院全力以赴、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克服重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仅用8个月时间成功审结,既让企业得到重生,又保障了30万蔗农2454万余元甘蔗款分文不少,2260名工人1142万余元工资优先全额受偿,国家1615万元税费足额上缴,抵押债权依法100%受偿,普通债权受偿率达28.3%,有效地维护了湛江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能动司法的良好形象,中央、省各大媒体和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四、佛山市百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提要: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非公经济破产保护,1300余职工恢复就业,获评2015年全国法院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百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公司。百业公司与另外五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达到八亿多元,六家公司均出现现金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无法支付货款、银行到期贷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六家公司资产优质,存在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若清算将导致1300名员工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审理情况

 

2015年1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集22家银行金融机构及供货商代表,听取对六家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意见;3月16日,法院对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裁定受理百业公司等六家公司重整申请,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6月15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以投资人注入资金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百业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动能转换困难相互交织的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大,许多非公经济企业资金断裂,正确审理破产案件,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发挥破产重整特殊功能,盘活企业优质资产,恢复非公经济企业生产经营,支持非公经济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人民法院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困难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将六家公司合并破产,并通过破产重整拯救了百业公司,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2015年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五、松晖实业(深圳)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提要:通过执行转破产打通“执行难”最后一公里,消化1384宗执行案件,有效化解群体纠纷,获评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件

 

(一)基本案情

 

松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晖公司)2002年12月10日成立,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2015年5月因经营不善,资金断链,被迫停业,继而引发1384宗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松晖公司仅有银行存款3483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162万元, 459名职工债权受偿无望,执行程序陷入僵局。2017年2月23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松晖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执行案件相应终止,债权债务同意归入破产程序处理。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受理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经管理人依法对松晖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后,发现松晖公司负债高达1205万元,严重资不抵债。2017年6月28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松晖公司破产。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685012元,剩余938632元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2017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将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从而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直接消化执行积案1384宗,及时让459名员工劳动力资源重新回归市场,使闲置的一批机器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有效利用破产程序打通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避免了职工集体闹访上访情况发生,切实有效保障了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

 

 

 

六、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提要:保护上市公司企业品牌,债务人自行管理,在和解基础上重整,获评2016年全国法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中华公司)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境地。2012年10月12日,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深中华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2012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审查批准深中华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并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和释法,努力推动各方达成和解。2012年10月15日,经债权人集体表决通过了深中华公司重整计划,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于12月27日执行重整计划完毕。

 

(三)典型意义

 

通过重整,实现职工安置187人,解决积欠社保问题400余人,债权人获得了70% 的清偿,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为深圳的城市发展释放土地资源12.73万平方米。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确保市场主体充分进行博弈后,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上市公司获准重新上市交易,保留了企业的上市主体地位和股权价值,获得了巨大的变现价值,实现了产业转型。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2016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

 

 

 

七、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

 

提要:全国首宗预重整成功案例,保全了完整生态链,获评2017年全国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福昌电子公司作为国内通信产业龙头企业华为、中兴的一级供应商,核心业务是为这两家企业提供各种手机、3C产品零配件的委托加工及制造服务,年产值10亿元,有员工3510名,与557家供应商保持合作关系,是一家关系到该产业生态链稳定的生产型企业。2015年10月,福昌电子因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停产停业,引发员工、供货商围堵政府、上街游行等激烈维权行为,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2015年11月12日,福昌电子的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福昌电子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决定以“预重整”方式审理该案,在正式立案受理前选定管理人进入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协助展开谈判,研究恢复生产。确定管理人进入企业,摸清了财务底数,协调劳动和经济主管部门完成了3510名员工和500余家供货商的核实和安抚工作,积极协助潜在重组方了解企业情况。2016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电子重整案,并批准福昌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2017年3月21日,福昌电子债权组经二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电子重整计划。                         

 

(三)典型意义

 

福昌电子通过重整妥善安置职工3510人,确认并支付职工债权4061万元,重整期间未发生任何职工维权的群体性事件。重整审核确认各类债权合计4.10亿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建设工程款均全额清偿;普通债权15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15万元以上部分先按照5%比例清偿,预估最终清偿率可达20.58%,实现了对广大债权人,尤其是小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通过重整,福昌电子保留了华为、中兴一级供应商资质,稳定了一方产业链,维持了地方产业生态的平衡。该案是国内第一宗通过预重整成功的案件,被评为全国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八、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重整案

 

提要:关联公司分别重整转实质合并重整,公开招募重组方,制定债权审查原则和多套清偿方案,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进程加强对管理人指导

 

(一)基本案情

 

惠州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惠州市百利通房产有限公司四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有效资产几乎全部设置了担保,且因资金链断裂而存在大量被迫停工的在建工程。根据评估四公司有效资产价值合计约28亿元。2015年12月4日,惠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四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二)审理情况

 

管理人公开招募重组方,并提交全体债权人表决选定重组方。2017年2月17日,惠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四公司形式上为各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已严重丧失独立公司应有的财产独立性和意志独立性,均由黄伟强、范惠广所控制,实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公司,对其进行合并重整更加符合效率原则和公平要求,遂裁定四公司合并重整。2017年8月24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合并重整条件下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四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认真落实少破产清算、多重整和解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四公司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公司,裁定合并重整,四公司资产、负债合并处理,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提高破产重整的效率,推动破产重整进程,并提高整体清偿比例,确保各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制定多套清偿方案,保障了债权人各项权利的充分博弈,实现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及自身的成功挽救。

 

 

 

九、广州悦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提要:共享经济领域首宗破产案;互联网企业;债权人人数众多;临时管理人;债权网上申报和网上债权人会议

(一)基本案情

 

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骑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其主营业务是通过开发手机APP向用户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先后在全国十几个城市共投放43万多辆共享单车,收取用户的押金总额多达8亿元,其运营的“小鸣单车”曾与摩拜、ofo是共享单车行业最著名的三大品牌。2017年底,“小鸣单车”出现大规模用户押金不能及时退还的问题。2018年3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小鸣单车”破产清算,成为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破产案。

 

(二)审理情况

 

悦骑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下的共享单车经营活动,涉及债权人众多,而且分散在全国各地,用户维权意识强烈,社会密切关注。如何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信息、保障潜在近40万人的用户申报债权、组织召开参加人数如此之多的债权人会议,悦骑公司的财产散落于各个城市街头如何收回,是该案面临的最大难题。广州中院创新管理人选定模式,通过指定临时管理人弥补了正式管理人选定之前的空档,及时接管到用户数据资料和开展单车回收工作;开设微信公众号,设置法律文书、工作动态、疑问解答、管理人公告等信息模块,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在全国率先专门开发债权申报小程序,全国各地127040用户通过小程序申报债权;采取现场+网络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随机抽选20个代表到现场参会,同时在“广州中院庭审直播网”上进行直播,其余债权人可以借助微信平台参加网络债权人会议。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和共享经济成为两种新型企业经营模式和发展热点,“共享单车”更是两种模式的结合,一度炙手可热。可随着经济波动、行业洗盘和政策完善,各行各业中进入破产程序的互联网企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因为借助互联网开展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破产案件均存在人数众多且分散的特点,对传统的破产审判程序提出了挑战,如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广州中院在“小鸣单车”破产案中,积极面对互联网技术带来的问题,探索解决方式,形成成熟的互联网企业破产程序处理模式,成为全国法院涉互联网案件审理的样本,被各类媒体广泛报道。

 

 

 

十、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

 

提要:执转破;清算转和解;受疫情影响裁定变更和解协议执行方案;获评2020年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诉讼缠身,但企业经营加工业务订单稳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引导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裁定受理新港兴公司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新港兴公司债务危机的症结在于借贷资金成本高造成资金链断裂,但产能持续力强,行业基础稳固,具备持续经营的价值和能力。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进行磋商,引导案件适时转入破产和解,拟订和解计划草案,2020年1月3日裁定破产和解,当月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并经顺德法院裁定认可发生法律效力。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港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影响企业资金回笼及经营收入,新港兴公司请求变更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案,将原定于2020年3月底清偿的债务变更为清偿原定计划的50%,4月、5月底分别清偿原定计划的25%。该案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并于2020年2月27日顺利复工复产,经营秩序正常,产能逐步恢复。

 

(三)典型意义

 

顺德法院在新港兴公司于疫情期间发生经营危机时,适时引导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帮助危困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通过制度创新,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全面解决企业的债务危机,使企业成功再生,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凸显了破产程序相较执行程序不同的功能和特点。该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