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暴力可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黄某可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出租屋内,因离婚及家庭琐事与妻子江某兴发生争吵,随后黄某可到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将江某兴身体多处砍伤,将女儿黄某清(14周岁)头、面部砍伤。案发后,黄某可自杀未遂,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江某兴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黄某清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8年2月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害人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均表示谅解黄某可,请求对其作出轻判。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由家庭矛盾引起,但黄某可主观恶性较大,悔罪不深刻,虽然两名被害人出于亲情对黄某可表示谅解请求予以轻判,但对黄某可从轻的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综合黄某可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可有期徒刑五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加害人因受害人提出离婚请求受到刺激,往往借助暴力达到维系对受害人的控制目的,从而出现“分手暴力”。本案即属于因“分手暴力”引发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该类案件中,被害人多出于对加害人的恐惧、亲情、经济压力、亲友压力、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谅解。法官处理案件时应对被害人作出谅解的原因和真实意愿进行探知,在量刑时对从轻幅度从严把握。本案通过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向社会明确传递“家庭暴力也可构成暴力犯罪”的讯息,有力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管教子女应有分寸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与女儿谢某灿(6周岁)、儿子谢某林(9周岁)租住于深圳市宝安区某出租屋期间,多次无故使用晾衣架、棍子等殴打谢某灿、谢某林,致使谢某灿躯干部及四肢软组织损伤、表皮剥脱,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将顾某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虐待其未成年家庭成员,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故依法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法官说法
实践中,监护人侵害其所监护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父母亲虽身为监护人,却滥用监护权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发泄自身不满,将外界施于他们的压力或自我的负面情绪加诸于受其管教的子女身上,让孩子生活在家暴的阴影中。我国自古以来都流传一种观念——棍棒底下出孝子,但不论古今,这样的体训式教育应是有前提的:分寸。任何伤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已超出界限而失去“教”的意义,更勿提“育”。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2日,微信公众号“志愿者官网”发布《又现虐童视频,跪求转发找到受虐女孩并报警》。次日,该虐童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接报警电话后立即展开核查,于同年12月23日将视频中涉及的刘某华、陈某文及涉事女童刘某(7周岁)带回调查。经查,陈某华、陈某文系刘某父母,二人对其殴打刘某的事实供认不讳。深圳市宝安区妇女联合会代刘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系被申请人刘某华、陈某文的婚生女儿,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侵犯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刘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以殴打、谩骂、恐吓等方式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三)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西乡虐童案”网络视频流传后,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当地街道办等部门沟通协作,第一时间对女童提供保护。由于受害女童刘某年仅7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妇女联合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迅速受理当日即作出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反应及时、处置迅速、应对得当,有效保护受害者、震慑施暴者,在全社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有利于推动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身保护令不是纸老虎
(一)基本案情
刘某珍(女)与蒋某华于2016年7月结婚。后二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18年4月19日,刘某珍因被蒋某华殴打而报警并入院治疗。同年4月24日,刘某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某珍面临家庭暴力风险,遂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蒋某华骚扰、跟踪、殴打、威胁刘某珍及其近亲属;禁止蒋某华在原告租住住所200米范围内活动。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蒋某华并未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继续对刘某珍进行骚扰、辱骂及殴打。2018年5月20日,蒋某华再次对刘某珍实施暴力,导致刘某珍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因蒋某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蒋某华拘留十日。
(三)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处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禁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让施暴方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
探视权应合理行使
(一) 基本案情
杜某杰与谭某鸿于2002年12月3日生育女儿杜某。2013年9月22日,杜某杰与谭某鸿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杜某由父亲杜某杰抚养。后谭某鸿带走杜某,与其共同生活。因谭某鸿经常有过激行为且对杜某实施暴力,杜某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杜某由其抚养,在其陪同下谭某鸿享有在白天时段每天不超过两次的探望权等。杜某表示自愿与父亲生活,不想跟母亲见面。抚养权纠纷案生效判决确认杜某由杜某杰抚养,暂时中止谭某鸿在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探望杜某的权利。2016年9月29日,谭某鸿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主张一个月享有两次探望女儿的权利。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探望权是谭某鸿作为母亲对女儿杜某享有的法定权利。尽管谭某鸿曾经的不当教养方式使得杜某对其产生抵抗心理,但杜某所述的害怕与恐惧均是基于过往的生活,谭某鸿表示其已反省并改过,如若探望权行使将对杜某身心健康不利,亦可依法中止。故判决杜某杰协助谭某鸿行使对女儿杜某的探望权,每月探望一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被告根据杜某的实际情况与原告协商确定。
(三)法官说法
本案中,母亲谭某鸿因对女儿杜某施加暴力,杜某已在心理上形成对谭某鸿的恐惧,法院基于此判令中止谭某鸿探视权,有利于防止作为弱势一方的儿童身体遭受伤害。另一方面,探视权的意义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在两年多的反省与反思后,谭某鸿以新的面貌要求探望女儿,应给予其重新与女儿学习相处的机会,对于杜某而言,学习与母亲相处的能力亦为其学习与人相处的能力,只有杜某最终与母亲和解,其童年阴影才得以最终消除。
施暴者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林某某(12周岁)是吴某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标的婚生儿子。吴某某与林某标于2013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儿子林某某由被申请人林某标携带抚养。因林某某向吴某某反映林某标对其频繁打骂,吴某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请求确认儿子林某某由其抚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法院征询林某某本人的意见时,其关于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意见前后发生了变化,法院遂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于同年9月7日安排心理辅导师给林某某做沙盘心理评估和辅导,同时通知了吴某某和林某标双方到场。原告吴某某和被告林某标在法院心理辅导室外等待期间,忽然由言语冲突引发双方(家属)打斗,林某标一方将吴某某一方家属打伤。申请人林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另,根据心理医院出具的《心理评估档案》显示,孩子展现了对父亲及奶奶权威的恐惧,强烈希望远离父亲的暴力恐吓。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林某标对申请人林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林某标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在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林某某暂由吴某某携带抚养。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法官说法
本案系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子女有家暴行为,不直接抚养方起诉变更抚养权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家暴具有代际传递和习得性,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避免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角度,不宜由施暴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本案中,法院根据林某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在变更抚养权诉讼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吴某某关于变更林某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真正实现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