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被执行人未在其申报地址经营导致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无法有效送达,在法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时其法定代表人以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抗辩,法院是否能继续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本院在2012年首次立案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雇员受害责任纠纷过程中,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谭光明及广东某润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龙到法庭进行执行谈话及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某润公司8万多元并退予申请执行人,后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2014、2015、2017陆续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但此后某润公司均未到庭报告财产及说明情况,经本院实地调查,其并未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的工商注册经营场所实际经营且在其2018年变更的经营场所亦未发现某润公司的经营场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亦查明其法定代表人林某龙注销了国内身份迁移至澳门定居,故在本院首次执行后,被执行人某润公司一直都正常进行年检但未有任何人出面处理本案,某润公司几乎成了一个“隐形”公司,本案一直无法查清其实际经营情况。
执行过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佛山市出入境局发出调查函,通过多方的调查核实终将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龙的澳门身份信息查出并通知到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龙到庭处理本案并说明情况,经两次传唤,林某龙到庭。经本院调查核实,林某龙在2012年已经知道本院已立案执行某润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但其认为本院将某润公司账户上的八万多元扣划后,公司没有经营也没有财产,故本案已经不管他的事了,他不需再向法院报告财产及到庭说明情况,所以一直对本案置之不理;其多年未注销某润公司的原因是因为某润公司涉本案未处理完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注销,故其只能每年年审。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龙辩称不知道本院一直在对本案进行执行,只收到第一次执行时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此后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其未收到。经查,本院每次恢复执行后都向其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是均因无人签收或者无此公司而退回,本院实地上门送达亦未发现其经营场所。
执行处理及结果:
面对被执行人以自己未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抗辩,本案是否能够对被执行人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司法拘留?本院根据执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及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经过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龙在每年年审时均被告知有执行案件未解决不能注销,其明知某润公司未履行完与申请执行人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义务,但其对本案一致置之不理,且不在其申报经营场所经营,导致本院无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有效送达给某润公司,其行为是有意规避法院的执行,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故决定对被执行人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龙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因某润公司及林某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本案义务,故本院未对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龙实施拘留。
典型意义: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及实地上门送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导致未能有效将相关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又以未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进行抗辩的,通过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被执行人对于法院执行是知情的,法院仍然可以对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进行处罚。对于明知法院在对公司进行执行,以公司无财产不再经营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亦不对公司进行清算,将案件置之不理,导致法院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去查明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亦是对申请执行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加股东责任设置障碍的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其上述行为是通过消极的方式对抗法院的执行,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妨害,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于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必须依法给予处罚,以积极推进此类“隐形公司”积案执行、执结。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六)项、第二款依法对相关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作出罚款、司法拘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