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谢某仁通过互联网发帖子的方式联系到安某燕、田某霞(均另案处理),并与安某燕、田某霞商定以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儿子谢某某(2014年7月出生)转给安、田二人“领养”。2015年4月22日,安某燕、田某霞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与谢某仁见面,并带谢某某到医院体检。经医院体检发现谢某某患有贫血症,安某燕、田某霞提出从之前商议好的价格中扣除3000元人民币作为营养费,谢某仁表示同意。收取了安某燕、田某霞47000元人民币后,谢某仁将谢某某交给安、田二人带走。2018年8月3日,民警接到报案后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北路龙祥世纪小区18楼1803房将谢某某解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仁拐卖儿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仁与伍某非婚生育儿子谢某某。2018年2月11日,伍某报警称被告人谢某仁于2015年4月22日将谢某某以47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抚养。同日公安机关传唤并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18年4月8日立案侦查。2018年8月5日,公安机关再次通知被告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告人于当天15时许自行到派出所接受审查。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再查明,被告人谢某仁通过被害人伍某向收养人田某霞支付了人民币11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和收养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对账单、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裁判结果
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谢某仁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谢某仁无视国家法律,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已通过被害人伍某对收养人作出经济补偿,并获得被害人及收养人的谅解,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拐卖的谢某某现已回到母亲伍某身边,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被告人利用亲属的特殊关系拐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合议庭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综合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被告人对本案的收养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及收养人的谅解,现在被拐卖的谢某某也回到了母亲的身边,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此裁判结果不仅能对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治,也挽救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家庭,避免了一个家庭破碎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