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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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某仔与被执行人何某星民间借贷纠纷案

区人民法院2018-07-10 15:07:00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擅自转让将法院查封的机械设备等动产转移他处,又放任其他债权人搬走抵债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梁某仔与被执行人何某星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南海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海法院”)于201410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何某星归还借款315000元并支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梁某仔。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梁某仔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海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并于2015年130日制定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某星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西岸开发区厂房内机器设备一批:一台薄刀分纸压线机(型号:BFY2500)、一台上色水墨印刷机(型号:YA-1650)、一台分纸压线机(型号:JBFY1900)、一台转轮开槽切角机(型号:QH-2000)、四台钉箱机(型号:DX-130)、一台平压压痕切线机(型号:ML-1100),并张贴了查封公告。何某星明知不能私自处理上述已被查封的机械设备,在没有告知南海法院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将上述机械设备转移至其厂房附近的一个屋棚内及路边。后何某星放任其他债权人搬走其放置在路边的机械设备,用于抵债。同年115日,南海法院拟交付标的物时,发现何某星已将上述机械设备转移。南海法院多次通知何某星到庭说明情况,但何某星拒不到庭。后南海法院向何某星发出通知,限令其在十日内将上述机械设备交还,何某星仍拒不交还上述机械设备,致使南海法院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涉嫌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承办人将本案移交南海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南海区人民检察院2017123日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记录,南海法院出具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案情说明及公告、机械设备照片、通知书及张贴公告、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资产评估收费函、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照片、传票、执行及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何应堂的笔录、案情报告,被执行人何某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何某星的户籍材料。公诉机关认为何某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另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星的亲属已代为退出查封物拍卖保留价款3574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何某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已代为退还查封物拍卖保留价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宣判之后,被告人何某星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被执行人在没有告知执行法院的情况下,将法院查封的机械设备等动产转移他处,又放任其他债权人搬走抵债的,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之“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的情形?判例对这个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作了肯定回答:被执行人对司法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确保给付,不能私自改变指定的保管地点,放任其他债权人偷运、哄抢、私分执行财产,否则,即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凸显强调被执行人妥善保管法院查封财产的积极方面义务,有利于防止因被执行人消极对抗执行导致的涉案财产丢失与执行不能问题,维护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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