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73号
张兴华、张裕忠:
本院受理原告陆丽梅与你们、被告佛山市车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73号的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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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