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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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573号原告陆丽梅与被告佛山市车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兴华、张裕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区人民法院2024-11-27 10:58: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73   

张兴华、张裕忠

本院受理原告陆丽梅与你们、被告佛山市车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73民事裁定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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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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