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497号
佛山市凯圆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卓龙诉被告佛山市凯圆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49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赔偿120000元;2.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锡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永琪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14时30分于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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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