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473号
林小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473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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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