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7245-1号之一
林苑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林苑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2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林苑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的公摊水电费104.96元、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的公摊水电费2242.28元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已预交63.18元),由被告林苑声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受理费13.1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